1.3.3 就业

《公约》的第二十七条强调:“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工作权,包括有机会在开放、具有包容性和对残疾人不构成障碍的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环境中,为谋生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的权利。”18第二十七条还要求“确保在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。”19    

18第27条之“一”
19第27条之“一(九)”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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